欢迎访问南京市私家侦探公司官网!

南京侦探社-南京私家侦探-南京婚外情调查取证-南京周全调查

南京侦探社-南京私家侦探-南京婚外情调查取证-南京周全调查

—— 正规合法 面谈签约 ——

全国服务热线

138-1382-4005
138-1382-4005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起诉吗

型号:
额定载重:
货叉尺寸:
自重:
联系客服 138-1382-4005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起诉吗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离婚很多人都对财产都有一定的纠纷存在,有些是可以协商,有些是需要起诉等等,那么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起诉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诉宁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起诉吗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民法典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离婚财产分割一方反悔怎么办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通过诉讼重新分割:  (一)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后悔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会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发现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未离婚,对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后悔,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怎么办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南京婚外情取证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疑问,欢迎到网进行律师咨询。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起诉吗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联系我们

电话:138-1382-4005
手机:138-1382-4005
Q Q:
邮箱:138-1382-4005
联系地址:南京市秋水广场-红谷中大道1376号红谷经典写字楼

Copyright © 2025 www.zqbuilder.com 南京侦探社 All rights reserved.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