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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外情调查取证:离婚协议中不得处分子女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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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不得处分子女财产
离婚协议中不得处分子女财产原告刘某、史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夏某曾为两原告的儿媳,2007年7月,被告夏某夫妇协议离婚,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将原告的共有财产即位于淮阴区渔沟镇的房屋、农田及所有树木进行了分割。 推荐阅读: 结婚登记办理 离婚程序的步骤 本案经承办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夏某将离婚协议中分得的财产返还给两原告。 常理认为,只要双南京外遇调查取证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第三人一般无权干涉,在民法上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本案中,为什么夏某夫妇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内容却得不到南京婚外情调查取证法律的支持?原因在于,夏某夫妇对协议处分的财产没有处分权,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原告刘某夫妇,夏某夫妇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夏某夫妇的行为侵害了两原告的财产所有权,两原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夏某夫妇返还其财产。 本案中,原告夫妇只起诉夏某,并没有起诉夏某的前夫,即两原告的儿子,法院依然受理,原因何在?这就是财产的所有权人,即原告夫妇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原告夫妇作为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处分自己的财产,原告夫妇愿意夏某的前夫占有其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受理两原告对夏某的起诉,并作出上述处理结果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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