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私家侦探: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效力如何
来源:https://www.jlygroup.net/ 发布时间:2024-11-11nbsp; 点击量:33
一、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效力如何
在满足特定
条件下,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财富分配条款的设定具有法律效应。如果这一协议是由当事人双方自主协商并达成共识,同时没有任何欺诈、强迫等不良行为因素的影响,那么该协议对于他们而言通常具有明显的约束作用。然而,若有一方察觉到在签署协议过程中有另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出售、破坏婚姻期间所累积的共有资产,或者试图以虚假债务的手段侵犯对方的财产权益,此时该方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诉,申请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协议书准备几份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离婚协议书拟定之时须预留出三份原件。其中男女双方每人各自持有一份,而民政部门亦需留存一份作为备案记录。
若夫妻二人共同选择自愿离婚,则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且需由本人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在此前提下,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两位当事人自愿离婚之意愿,及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以及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共识之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截止日期起的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期限过后的三十日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出离婚证书发放申请;倘若双方未能按期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协议抚养费规定是多少
关于子女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往往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子女的真实需求、父母双方的承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真实生活水平等。
对于拥有固定收入的父母而言,他们所需要支付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进行计算。
然而,当父母需要承担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抚养责任时,他们所需要支付的抚养费比例则可以适度地提高,但是一般来说,这一比例不能超过其每月总收入的50%。
至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父母,他们所需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则可以参考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并按照上述比例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抚养费的数额并非一成不变的。
在某些情况下,如原定抚养费数额无法满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需求,或者因为子女患有疾病、需要接受教育等原因,使得实际需要已经超出了原定数额,那么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同样地,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出现了特殊情况,例如经济困难等,他们也可以提出适当减少抚养费的请求。
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财富分配条款的设定具有法律效应。如果这一协议是由当事人双方自主协商并达成共识,同时没有任何欺诈、强迫等不良行为因素的影响,那么该协议对于他们而言通常具有明显的约束作用。然而,若有一方察觉到在签署协议过程中有另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出售、破坏婚姻期间所累积的共有资产,或者试图以虚假债务的手段侵犯对方的财产权益,此时该方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诉,申请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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